简介: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,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、理论仔细观察、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。今天我们注目--时政热点:再行勇猛的末位出局也不应被法律出局。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,近年来在一些公司实行出去。
然而,重庆某实业公司末位出局出局员工后,被员工告上法庭,最后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金3万余元。(5月3日《法制日报》)末位出局虽然源自国外,却兴于国内,出了众多企业强化管理的一个法宝。从制度设计上看,此举从客观上推展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、精简机构等。
不过,其消极和负面起到某种程度显著,具体来说,末位出局的弊端在于,一是与法律规定互为背离。2008年1月1号起实行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具体,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,不能依据其第44条列出的情形,其中并无末位出局一项。换言之,企业实施的末位出局只是其内部管理规定,却没法律依据,其解雇员工的不道德为单方面的违约责任,应该按照涉及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。二是有损人格尊严、过分残忍。
最重要的是,由于评价的公平性很难获得确保,使结果有可能失去正当性,无意间的评价结果,往往使被项目管理者丧失了希望的机会。同时,在水涨船高的效应下,一个人因为能力,或者环境甚至运气等多种原因,有可能沦为高个子中的矮子,结果其虽然做到了超常的希望,代价了大量的心血,但仍然被出局出局,这不仅骨折了一个人的积极性,对其自尊心也是一种损害。三是这很有可能会沦为涉及企业跨过法律的侵权行为手段。
如果一个企业,无意对一个员工打击报复,就有可能会决定其被末位出局,这必定不会造成双方的矛盾和冲突。此外,用末位出局的内部管理,来跨过国家专业法律的维护,势必会引起劳资双方的合约争议。
近年来,因为末位出局引起的劳动纠纷早已日益激增,不少业内人士及法律专家对末位淘汰制也明确提出了批评,指出这种制度设计早已失去了其不存在的合理性,理所当然被出局出局。正是基于此,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(四)》则具体,用人单位通过末位出局等形式单方中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拒绝单位缴纳赔偿金,法院予以反对。正是基于对个体权利的维护,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才做出了赔偿金3万余元的裁决。
作为对劳动合同规范的增强,对末位出局侵权行为行动的阻止和权利维护,赔偿金裁决似乎具备实质性意义。此意味著,再行勇猛的末位淘汰制,只要其违反了法律规定,有利于权利维护的原则,都会被法院所反对,并为此代价适当的代价。个案的胜利严重不足为善,在劳动合同法已实行多年,而末位出局可赔偿至此沦为司法原则的情况下,末位出局的权利损害还仍然有所不同程度的不存在,甚至在一些领域和地方还比较严重,不足以解释权利弱化的状况尚待提高,权利维护的任务还有待强化。
其间除了劳动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,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确保自身的权利外,还必须更加通畅的权利救济途径,并增大对侵权行为的压制力度,多管齐下才能让末位出局被法律出局。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[正当理由声明]本文源于网络刊登,专供自学交流用于,不包含商业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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